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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详细资料

    名称: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编号: 2010092716152042
    商品型号 商品规格
    生 产 商 品牌商标
    商品属性 推荐等级 ★★★
    商品类型 正常销售商品 上架时间 2010-9-27 16:14:52
    降价折扣 限购数量
    优惠期限
    购物积分 0分 库存数量
    促销方案:不促销
    商品价格:市场价:¥—/份    商城价:¥待定/份   会员价:¥—/份
    商品说明:(持有购物抵用卡的用户,请在购物备注一栏中写明卡号,并在付款时扣除相应抵用金额即可)
    产品全称: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C)款
    英文简称/险种代码:
    保险类型:终身寿险
    保险期间: 定期
    注释: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
    消费型/返还型:返还型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家庭保障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从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下一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保险人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给付家庭保障金予受益人,直至保险期满前一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次家庭保障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家庭保障金,本合同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体介绍:
    案例图示:
    案例内容:
    保险公司:太平洋人寿
    地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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