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回顾
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按销量计算,公司连同母公司为中国最大重型卡车制造商。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资料,以中国的重卡总销量计,中国重汽集团于重卡市场的占有率由二零零三年的8.2%上升至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的 20.8%。公司对中国重汽集团于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及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重型卡车的总销量分别贡献约95.4%、85.3%、90.5%及90.1%。
集团在中国汽车行业享有广泛的品牌知名度,于海外同样声誉日隆。母公司的一家前身公司是国内第一家重型卡车制造商,于一九六零年生产制造了中国第一辆重型卡车。集团目前的重卡生产技术源于欧洲,在此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努力,自主研发了多项技术及工艺,使公司产品能够满足目标市场的客户需求。集团销售的产品是以「中国重汽」及英文名称「SINOTRUK」作为销售品牌,标志着集团是中国一家致力于重型卡车的主要制造商。于二零零六年十月,集团的品牌获世界生产力科学院推选为中国十大年度品牌。
公司专营研发及制造重型卡车及有关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包括驾驶室、发动机及车桥。集团主要产品根据目前中国行业标准包括货车及货车底盘(总重超过14吨)、半挂牵引车(准拖挂总质量超过12吨)。主要产品系列包括HOWO、斯太尔王、斯太尔及黄河,而每个系列又被划分为多个子系列,以将产品销售瞄准不同市场领域。按中国汽车行业法规的分类,集团多年来于中国政府登记的产品包括2,000多种型号。通过多元化的产品组合,公司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集装箱运输、物流、矿山、钢铁及化工等使用重型卡车行业的广泛客户群。
在中国的重型卡车制造商中,集团属于少数同时拥有重型卡车发动机生产能力的制造商之一。目前,集团生产公司卡车所需的大部分发动机,亦向独立第三方销售工程及施工机械用发动机。另亦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的生产能力,于日后增加对外销售发动机。此外,集团还生产驾驶室及车桥等其它重型卡车关键总成及零部件,主要用于公司内部生产整车使用。
公司的重型卡车用途广泛,使用条件差异较大。集团开发了高度模块化的产品设计系统及柔性制造工艺。设计模块化使公司能设计适合不同型号重型卡车的主要总成及零部件,而柔性制造工艺使公司在同一条生产在线同时生产不同型号的卡车。相信此设计模块化与柔性制造工艺的结合提高了公司产品的产量、质量和成本优势,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相信,集团拥有的各种技术,在中国同业中堪称领先者。过去几年来,集团研发团队为致力推出新产品已开发了多项拥有产权的技术及技术革新。集团亦通过与国际制造商合作方式从奥地利及德国等重型卡车制造商取得经许可使用的重卡生产技术或引进技术。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中国专利部门授予的52项专利由公司合法拥有,其中 6项专利属于发明专利、45项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及1项专利属于设计专利。截至同日,中国专利部门授予的578项专利由母公司合法拥有,其中18项专利属于发明专利、481项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及79项专利属于设计专利。集团亦获授权免费使用母公司拥有的所有专利,初步为期三年(可选择按相同条款续期)。
集团制造的重卡产品在近年发展最快之经济体系-中国境内销售。随着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及全国性公路网络不断完善,集团相信,重型卡车的需求量将相应增长。此外,公司同时也有部分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自二零零四年以来,集团已快速拓展海外市场,尤其中东及俄罗斯,另公司产品亦于东南亚、非洲、中南美洲及中亚出售。于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集团的销售额中出口额分别占0.9%、11.5%、12.2%及16.7%。
公司总部及主要生产基地位于中国山东省省会济南市。公司部分发动机于杭州制造,部分总成及零部件于重庆制造。集团的服务可方便延伸至工业化及经济活跃的大多数中国地区,包括称为中国重工业基地的东北及华东地区(当今中国经济发展最快地区之一)。集团拥有广泛的销售及服务网络,以支持集团的经营业务。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集团的国内销售网络包括约780个与公司建立了销售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在该等第三方公司当中,101个为4S中心,独家销售公司产品及为公司产品提供服务,35家为独家销售公司产品的独家经销商,而约650家则为一般经销商或已与公司订立框架协议并有潜力于今后成为公司一般经销商的销售伙伴。公司亦设有66家国内销售机构,管理公司的4S中心、经销商及销售伙伴。公司的国内售后服务网络包括遍及中国的约700个合约服务站。此外,集团向约30个国家及地区销售集团的产品。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集团透过约20个出口代理及经销商,于中国境外经销公司产品,并正计划于海外与当地制造商合作兴建三个CKD设施。
于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及截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集团的收入分别约为人民币10,163.6百万元、人民币9,114.4百万元、人民币12,767.5百万元及人民币16,141.4百万元;权益持有人应占纯利则分别为人民币301.3百万元、人民币77.9百万元、人民币638.5百万元及人民币831.6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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