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款项用途
经扣除包销费用及就全球发售应付的估计开支后,并假设发售价为每股股份5.30 港元(即建议发售价范围每股股份4.80港元至5.80港元的中位价),集团估计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021百万港元(倘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或2,332百万港元(倘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董事现时拟按以下用途运用所得款项净额:
1. 所得款项净额约450百万港元至550百万港元用于未来三年在中国若干大城市(如鞍山、南京及重庆)开设新百货店;
2. 约600百万港元用于向有关业主收购集团的百货店所在的租赁物业;
3. 约500百万港元用以未来在中国其它消费力及未来前景乐观的城市的收购百货店;
4. 约250百万港元用以扩充、翻新及装修中国若干现有百货店,譬如集团位于哈尔滨、上海、沈阳及天津的百货店;
5. 约50百万港元用以更新现有信息科技及管理系统;及
6. 所得款项净额余额将拨充一般营运资金。
上文所述的所得款项净额用途只为目前估计及将因应经济前景、市场及商业状况,以及与第三方商讨(如适用)而改变。
倘若每股股份发售价最终并未定为5.30港元(即拟定发售价范围每股股份4.80港元至5.80港元的中位数),上文各项拟定用途的所得款项净额金额将视乎情况,按比例递增或递减。
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集团将予收取的额外所得款项净额估计将约为311百万港元(假设每股股份发售价为5.30港元,即所列发售价范围每股股份4.80港元至5.80港元的中位数),且集团拟运用额外所得款项净额作收购百货店及开设新百货店之用。然而,倘每股股份发售价定为5.80港元(即拟定发售价范围每股股份4.80港元至5.80 港元的上限),则额外所得款项净额将作开设新百货店之用;倘每股股份发售价定为4.80 港元(即拟定发售价范围每股股份4.80港元至5.80港元的下限),则将应用作收购百货店之用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相应地减少。
倘全球发售的所得款项净额并未须实时拨作上述用途,董事现有意将该等所得款项存入财务机构作计息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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