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集团估计公司在进行全球发售后的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公司就此应付的包销费用及估计开支后)约为港币8,363百万元(假设发售价格为每股股份港币6.98元)或约港币11,091百万元(假设发售价格为每股股份港币9.23元)。倘若全面行使超额配股权,则约为港币9,633百万元(假设发售价格为每股股份港币6.98元)或约港币12,770百万元(假设发售价格为每股股份港币9.23元)。
集团计划将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约40%用作全数偿付工商银行信贷的未偿还款额约80百万美元及集团部分短期借贷;
· 约20%(假设发售价格为港币8.11元(即指示发售价格范围每股发售股份港币6.98元及港币9.23元的中位数),则港币1,947百万元)用作投资及�或收购钢铁、医药及零售业;
· 约15%(假设发售价格为港币8.11元(即指示发售价格范围每股发售股份港币6.98元及港币9.23元的中位数),则港币1,460百万元)用作投资及�或收购原材料供货商,尤其是铁矿石及焦煤;
· 约15%(假设发售价格为港币8.11元(即指示发售价格范围每股发售股份港币6.98元及港币9.23元的中位数),则港币1,460百万元)用作投资及�或收购金融服务业及其它策略性投资;及
· 所得款项净额余额作为一般公司用途,包括营运资金。
任何以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进行的投资及�或收购以及相关协议主要由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包括复星集团)进行及直接订立。尽管集团已物色多个初步目标投资项目及收购目标以作评估,惟集团尚未就任何投资及收购落实任何谅解、承担或协议。集团可能但未必进行任何或所有该等项目。
与集团透过投资扩张来发展业务的策略相符,集团将继续物色及审查目标公司(如有)。这些目标公司可能但未必经营集团核心业务所经营的行业,而集团或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容许的情况下,透过增购产业公司股权而间接投资及�或收购这些目标公司。此外,倘某一行业出现一个或多个商机,则集团或会将部分拨作投资及�或收购其它行业的资金用于上述日后的投资及�或收购。
如无实时投资及�或收购机会,则集团会在有关中国法律及香港法例容许的情况下,将未动用的所得款项存入持牌第三方财务机构的短期计息账户或投资短期货币市场工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