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款项用途
鉴于集团过往之增长,于联交所上市之地位有助提升企业形象,使集团易于在资本市场筹集未来业务发展所需之资金,并让集团可与成为股东的公众投资者分享业务成果。
根据每股发售股份之指示性发售价1.31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发售价范围1.12港元至1.50港元之中位数)计算,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公司应付之所有开支后)估计约为54,500,000港元。董事现时计划将所得款项净额拨作以下用途:
· 约45.9%之所得款项净额或约25,000,000港元用于偿还短期银行贷款;该等银行贷款主要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后产生,作为第一次收购之最后一期应付款项,最迟于二零零八年二月到期,年利率由5%至6%不等;
· 约18.3%之所得款项净额或约10,000,000港元用于开发新牌照(权限)业务、支付在中国制造及营销印有著名品牌及标识之派对产品之权限费。董事认为,该等著名品牌名称及标识之特许业务将为集团于中国市场带来新的机遇。集团已物色若干品牌,现正与其中之一进行积极磋商;
· 约12.8%之所得款项净额或约7,000,000港元用于购买新机器及设备(如胶印机、发电机、挤压机及照相凹版轮转印刷机等),以根据与美艺之加工协议作出投资,改进生产设备;
· 约18.3%之所得款项净额或约10,000,000港元用于未来之拓展,包括可能进行之收购。董事有意研究能为集团带来业务增长及长期发展之收购机会,其中以业务模式与集团相似者优先。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尚未物色到任何收购目标;及
· 约4.7%之所得款项净额或约2,500,000港元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倘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31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1.12港元至1.50港元之中位数),公司拟将额外所得款项净额约10,100,000港元用于可能出现之收购机会。
倘最终发售价定于发售价格之较高水平,股份发售所得款净额约为63,700,000港元,则额外所得款项中约3,000,000港元将用作营运资金,余款用于可能进行之收购。倘最终发售价定于发售价格之较低水平,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5,300,000港元,则所得款项之减少部份将由集团之银行信贷融资补足。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尚未物色到任何收购目标。
倘若发售股份之所得款项净额并无立即用作上述用途,董事现拟将上述所得款项净额以短期存款方式存放于香港之认可金融机构或持牌银行,或用作购买货币市场工具,如作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或国库券,该等工具可持续为集团带来稳定及经常性回报,且信贷及流动风险较低。
公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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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主要为一元店业务经营商设计、开发、采购及供应耐用消费品(主要为派对 及喜庆节日用品)。集团亦经营配套客户服务业务,以加强集团之主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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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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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许坤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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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持股人 |
许坤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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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许坤华(主席兼执行董事) 吴志民(副主席兼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黄国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黄世明(执行董事) 陈卓明(非执行董事) 张华强(独立非执行董事) 艾秉礼(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炽强(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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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 |
陈伟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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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
PO Box 309GT,Ugland House,South Church Street,George Town,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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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 |
香港九龙观塘敬业街69-71号利华科技中心2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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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过户登记处 |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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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 |
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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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往来银行 |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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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曾陈胡律师行、Maples & Calder、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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