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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总裁熊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的演讲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0 15:25:59
 
熊焰: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在上海跟大家共同探讨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话题,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影响”。

  再过十五天,将对中国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一部法律将实施,就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是工商社会的细胞,公司的法律架构是公司发展的制度环境,中国现行的《公司法》是1993年修订完成的,它适应了当时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了中国上一轮企业的发展。经过十几年的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发展,现行《公司法》一系列对公司发展不利的影响逐渐暴露出来了。经过几年的修订,今年10月份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确实是代表了当代国际公司治理的最高水平,代表了国际公司立法的最新的成果和最高的境界,符合中国目前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提供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基石。下面,我从三个方面简要谈谈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影响:

一、权益性投资将爆炸式增长。

新《公司法》在有关权益性投资,也就是公司成立的资本基础这个方向上做出了非常重大的突破。比如说在出资形式上,新的《公司法》明确表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原《公司法》只是明确了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涵盖范围明显的大了许多,更大量的社会财富可以作为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来投入。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在现行经济实体运行中,权益性资本太少,债务性资本太多,许多企业是靠借钱运营,这就几乎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短期行为。往往是一年期的银行借款,短债长投,短钱长用,十个瓶子八个盖,不漏是高手。因此新的《公司法》对中国企业成长和资本市场将产生非常大的推进,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将拿出原来闲置的债券、股权、矿权等来投资。

第二就是投资限制,即一个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制约条件下可以向另外一个公司投资。原《公司法》有非常明确的投资限制,最明确的一条就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条限制有人讲是给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企业快速扩张套了一个紧箍咒。就是说你注册资本金100万的企业,投资另外企业,最多出资只能是50万,这样企业发展、并购受到了巨大的限制。新《公司法》把这个门槛去掉了,新《公司法》表述就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没有50%、100%或者是200%的限制,只要你能够合法出资,无限制,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此举将直接导致中国的企业设立、并购快速、大幅增长。

  第三,在注册资本制度上,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以前是实到资本制,就是注册时全部资本金必须实际到帐,并经验资,才能形成公司法人资产。现在的方法是折中资本制,介于许可资本制和承诺资本制之间,既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又规避了两者的不足。它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公司的实到资金。首次实到资金到20%就可以了。这样的制度极大的节约了社会资源,合理的放大了公司的规模。这对于中国公司的发展会有极大的好处。

  再一个就是公司注册门槛。原《公司法》是依不同类型的公司、生产经营企业、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等,一般门槛底线是50万。而新《公司法》统一为有限责任注册资本门槛是3万,股份有限公司降为500万,这应该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放宽、宽松。

还有就是无形资产,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在中关村经批准也不得超过35%。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30%,翻译过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上限可以到70%,这应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符合国际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潮流。

新的《公司法》的深远影响明年就会释放出来。因为制度的竞争力是最核心的竞争力,法律制度释放出的能量是极为巨大的。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金的底线是中国人均年收入947%,新的《公司法》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的56%,相当于原来的1/17,大大降低了。降低了94%。2004年塞尔维亚波黑共和国把公司注册门槛降低了90%,当年公司新企业数增加了40%以上。可以预见中国这一轮的《公司法》的调整会对中国工商企业的数量产生一个急剧增长的效应。也可以预见中国的企业数量2006年、2007年将发生巨大的增幅,我个人判断大约年增幅约在25%-30%。刚刚完成的1%国民经济普查显示,中国二、三产业的法人数量是五百多万户,如果增30%的话,年增幅就会在150万左右,这对中国的经济、中国的并购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激活。这将真正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的“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可能成为产权市场的主力品种。

先介绍一下中国产权市场,中国产权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除掉上市公司股票之外的权益类资产,都可以在产权市场中流动。中国的产权市场最初是主要为国有产权的转让提供公开流动平台,现在已经扩张到了包括国有产权也包括民营、高科技、金融等等,也就是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大市场。

股份公司股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流通的,一类是未上市的,我讲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为什么讲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会成为产权市场的主力品种呢?目前中国的产权市场基本上是以大宗的、一次性的交易为主,比如某企业50%的股权,企业净资产1亿,50%股权五千万,一次性卖出,买者多数买了不是为了卖,是为了自己用,这就是并购市场。产权市场的从业人员都在希望产权市场中有一些可以重复交易、比较标准化的产品。

  新《公司法》出来后,我们初步研究,感觉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很有可能成为中国产权市场的主力,首先新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大幅度下降,由原来1000万降低为500万,许多原来不够条件、不够线的公司现在够了。

  第二,发起股东的转让时限大幅度缩短了,原《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让转让,新《公司法》调整为一年内不许转让,将原来的三年缩短到一年,缩短了三分之二,大幅度缩短了发行股东股权流动的时间。

  第三,关于转让场所,原《公司法》讲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新《公司法》在这句话后面加了一点,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就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实际上是开了一个可能的口子。

  还有关于设立方式也做了非常大的调整,也就是私募。原《公司法》讲,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新《公司法》表述是,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又是一个巨大的政策空间。这对中国除股市之外的低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机会。比如有些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需要定向募集的时候,可以找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北交所周围聚集了大批的投资人,我们知道他的投资偏好,知道他对什么企业感兴趣,可能出多少钱,交易所的会员就可能承担起私募组织人的角色,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

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注册门槛,大幅度缩短发起股东股权流动时间,允许私募,其立法倾向就是积极鼓励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权流动。应该说股份公司是较之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为先进的组织方式,先进的根本就是其更好的股权流动性,能更方便的聚集社会资源,使要素更快的流动起来。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是新《公司法》给产权市场留下的巨大的想象和工作空间。

三、产权市场的操作将更加复杂,风险增大。

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赋予了更大个性化的空间,使许多原来的强制性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成了公司的宪法。今后的公司章程可能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我们看《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任意性条款有40多处,可以设想今后中国公司的章程、公司的个性、特征都会随公司的章程的制定而出现。这就使得今后中国并购市场的个性化更为丰富,使得并购的平台产权市场的工作显得更加复杂了。包括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等,大幅度增加了交易鉴证的难度。优先购买权的例外规定使得交易的变数明显的增加。原来产权市场的合规性审查的人物会呈现实质性审查的特点,许多交易的不确定性将增加。由于个人诚信、企业信用、监控体系、违规查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可能产生突变,因此,新《公司法》运行初期,违规、欺诈的现象会明显增多,这必然会加大产权市场操作的难度,增加产权市场的风险。

总体上讲,我个人认为新的《公司法》将会对中国经济生活,尤其是中国的新的公司的出现、新的公司的并购整合有一个很大的促进。公司作为一个生命,有人研究其平均寿命大约在五年左右,一轮轮大浪淘沙,一轮一轮收购兼并,这就演化了经济的全景图,新的《公司法》将极大促进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简单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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