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合同生效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78号)及2008年4月10日《关于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19号)的核准,自2008年4月1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8年5月30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848,057,772.2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48,057,772.27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05,110.6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5,110.65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8年6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6,18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48,262,882.92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分别于2008年5月13日和2008年5月30日认购本基金25,021,500.00份和19,999,900.00份,合计认购份额45,021,4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5.31%,认购费合计为2,000元。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229,438.73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62%。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8年6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5号文批准,于2008年4月10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8年5月3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55,625,580.6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6,147.35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08年6月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39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55,625,580.67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86,147.35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55,811,728.0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29,259.29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2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8年6月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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