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租房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对此,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2003年10月,我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市区两间店面和1个车库租赁给黄先生经营百货,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租期为2003年10月至2008年10月。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2007年1月,黄先生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店面及车库转租给吴先生。对此,请问我该如何追诉自己的权利?是否该要求他赔偿?
另外,我的房子在出租期间受到了损伤,他是否应该赔偿?
———读者李先生法律专家:黄先生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转租行为无效,黄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黄先生支付违约金。
按照过往的经验,一旦开庭审理,最终可能会判定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黄先生将店面和车库退还给李先生,并且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黄先生在租赁房屋期间,对房屋以及房内的用品承担妥善保护的义务,房屋的损失,属于他未尽保护义务,不管你是否解除合同,租房人都应该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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