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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投资者风险教育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证券之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5 9:13:53
  证监会5月23日发文,再次强调落实投资者教育,要求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客观充分地提示风险。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在6月25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初步效果等情况。



  管理层强力督促券业开展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显然已成为证券系统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分别发文,就贯彻落实5月11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做出更细化的部署。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见A8)要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指引》强调,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证监会机构部发出的《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投资者教育将作为券商分类监管评价考核指标。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应有机融入券商各项业务流程,让投资者理解“买者自负”原则。各券商应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专人和专门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券商应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通知提出了经纪业务的八条禁令。(上海证券报/周翀 商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全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二)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检查、考核和评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五)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会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实调整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会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本单位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六)参加协会、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会员单位的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询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投资者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向投资者公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途径和方式。

  会员单位对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型与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的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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