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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作者:张庆考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1 14:33:05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4%)×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5%=25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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