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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玄机 顾客质疑突然终止
作者:首席记者… 文章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9:28:11

 

    市民刘先生2004年7月在我市一家银行花3万美元购买了一款外汇理财产品,约定期限三年。今年,当刘先生去查询自己的“财”理得如何时,却惊讶地发现该理财产品在2004年10月份已终止。对此银行方面拿出双方签订的理财合约,上面有“提前终止条款”明确规定:银行方面可以提前终止合约,而且没有向客户主动告知的义务。凭借此条款,银行坚持认为造成损失的过错在刘先生。

  顾客质疑

  三年理财为何三个月就终止

  做外贸进出口生意的刘仁卿告诉记者,他是在2004年购买了该银行外汇理财“一期C计划”的。“当时我们签订的合约开始日是2004年7月1日,到期日是2007年7月1日。理财收益率达5.15%,比定期外汇存款的利率高很多,我觉得很合算,就投资了3万美元购买这个产品。”刘仁卿说,由于自己工作很忙,再加上对银行的信任,就一直没有关注理财的运作过程,只等着到期后收取红利了。

  2007年1月,刘仁卿到该银行查询了自己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这一查让他大吃一惊。“我购买的这个理财产品早在2004年10月份就终止了,三年的理财产品实际只运作了3个月,而这之后的收益,银行全部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的。”

  三年的理财产品为何只运作三个月时间就终止了?刘仁卿希望银行方面能给个说法,而银行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理财合约,上面明确约定:银行方面有“提前终止权”。“其核心内容就是银行方面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约,而且不必主动向客户告知,但客户没有权利解除合约。”刘仁卿觉得这样的条款很不公平,但在签订合约时,自己并没有注意这个条款。

  今年3月9日,记者在刘仁卿手中见到了这份理财合约,其中附带的格式合同——个人外汇理财合同条款第5条规定:客户无权以任何理由于到期日前要求终止本理财交易,客户同意银行保留,在产品合约可终止条款规定日期单方终止理财交易的权利,并同意银行无须提供任何额外赔偿。而银行方面提前终止合约需要在经办行主要营业场所内张贴公告并保留10个营业日,并在指定咨询电话中加入相应内容,客户应自行查询。“如果银行能及时告知我理财产品已终止,我可以及时将美元转存,但银行却认为责任在我自己,不肯做出赔偿。”刘仁卿称,他曾多次找这家银行的大连分行讨“说法”,但均无结果。

  银行说法

  合约条款有约定错在客户

  3月12日、13日两天,记者先后联系到了为刘仁卿办理理财业务的该银行理财经理王涛和一位姓陈的负责人。对于刘仁卿反映的情况,陈女士明确表示:造成刘仁卿理财产品“机会损失”的原因在于他的疏忽。“提前终止条款明确写入合约,刘仁卿已签字确认,而在合约中我们还附带有风险揭示书,对客户做出了风险评估,要求其明确合约内容。根据合约,我们的做法符合程序,没有错误。现在刘仁卿以此为理由要求我们赔偿是不合理的。”陈女士说,目前银行方面正在与刘仁卿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刘仁卿不认可银行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刘仁卿告诉记者,现在他最后悔的是没有搞清楚理财合约条款就仓促投资。“当初我的想法很简单:把钱存进银行让他帮忙‘理财’就可以了,甚至连计息方式我都没搞清楚。至于合约的附带合同更未细看,否则不会同意这么不公平的条款。

  采访中记者发现,现在参与人民币、外汇理财业务的市民为数众多,很多人和刘仁卿一样,并不清楚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特征,也不清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投资有点盲目。

  3月12日,记者在沙河口区一家银行见到,咨询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民有10多人,但当记者询问他们是否了解合约条款,是否清楚“提前终止条款”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时,很多人一脸茫然。

  有关人士

  银行、顾客权利义务不对等

  3月10日,刘仁卿把这件事反映给了做客“行风热线”的大连市消协杨庆祥秘书长。昨日,杨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与刘仁卿情况类似的理财产品投诉已成为消协投诉的增长热点之一。发生此类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银行一旦在理财产品操作和义务履行上出现瑕疵就容易被“挑理”;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不断有新的理财产品推出,而这些理财产品很多已经超出了普通市民的认知范围,市民很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不明细则导致出现一些问题。“如果按照银行的告知规定,顾客每10天就得查询一次,看自己购买的产品是否终止运作了,3年下来得查询上百次,这明显是不现实的。”杨秘书长表示,虽然目前理财产品纠纷是否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还有争议,但市消协对此类投诉非常关注。

  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军律师表示,首先刘仁卿在购买此产品时没有详细查明所有条款,对个人损失负有责任,而银行的“提前终止条款”从法理上看存在不对等问题,是不平等、显失公平的条款;其次银行终止服务后,要客户自行查询的规定也不平等。“现在的一些理财产品合约条款,体现银行权利多义务少,顾客权利少义务多,这显然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刘律师提醒市民:目前投资理财产品种类众多,市民在投资前必须谨慎,要弄清各种条款,在搞明白对自己有利与不利的情况后再进行投资,规避不平等条款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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