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目前在定价方面遭遇难题。
中国保监会日前召开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交强险的价格和责任限
额问题成为讨论焦点。在会上有代表提出,交强险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以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现实情况。还有代表则提出,鉴于交强险制度带有较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应遵循不盈不亏原则,建议国家有别于商业险种,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方面。
在赔偿原则方面,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须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保障范围方面,商业的三责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此外,交强险必须按照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即保险公司在厘订费率时,不得加入“利润因子”。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业内专家指出,交强险的上述特性充分引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助于保护弱视群体,但在客观上,也给商业保险公司的定价带来难题,这是费率和赔偿限额迟迟不能确定的主要原因。定价太高,收入不高或者贫困地区的车主,难以承受;定价太低,保险公司可能亏损经营。交强险制度源于2002年10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此基础上,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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