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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路股指期货合同指引修订
作者:刘文元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9:50:40

 

    中期协修订的合同指引,将解决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和风险控制难题

  中国期货业协会近日向有关会员单位下发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以客户自行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的方式为交易结算单的主要通知义务方式,同时增加了盘中动态风险控制的内容。业内人士分析,这样的改动解决了股指期货上市后将困扰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难题。

  结算单通知方式

  征求意见稿力图理顺通知环节客户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解决困扰期货公司多年的通知送达问题的方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的约定,明确了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32条约定:“甲方(代表期货公司,下同)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向乙方(代表客户,下同)发出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乙方通过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通知。”第33条约定,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及交易进行中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及强行平仓通知可以按约定的方式发出。

  强行平仓规定

  中期协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在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风险控制,增加了动态风险控制内容,以适应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41条要求,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第43条约定,当乙方的风险率达到一定程度且未在甲方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到足额保证金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超过比例的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第44条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因发生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规定乙方所需的持仓保证金时,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具体多长时间未定)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于当日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万杰鼎鑫副总经理高一郡表示,股指期货上市后,期货公司的客户数量面临激增,传统的由期货公司逐一通知的通知义务方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同时,只有采取动态的风险控制方式,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由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强行平仓,才能使期货公司及时对客户强行平仓,降低风险。

  修订适应金融期货

  据悉,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则,还增加了分级结算、现金交割等相关内容,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争取满足股指期货交易要求。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网上交易方式作为目前期货市场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将市场上以补充协议方式存在的有关网上交易的约定并入主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风险提示、告知事项和相关约定。明确了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责任,明确告知客户相关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从业人员资格查询方式,以减少居间人和客户代理人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

  中期协要求,相关会员单位在3月16日前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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