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户账户上的4万元现金突然消失,到银行询问得知,这笔钱被银行“抹账”了。银行给出的解释是,这4万元余额是一次操作失误错打上去的数字。而储户说,这就是自己的存款,“银行怎么能偷偷转走呢?”双方各执一词。日前,储户姜某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这4万元。
[银行卡失效]
账户余额4万元
2002年7月2日,中山区居民姜某在大连某银行营业部开设了一个个人储蓄账户,同时办理了一张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姜某一直将银行卡带在身上使用,但用了一年多后,突然发现该卡不能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了,便到开户行大连某银行中山支行咨询。
银行员工为姜某进行了故障查询,却并没有查出具体原因。此后姜某持卡到该银行的多家储蓄机构尝试人工取款,都没有成功,但是操作人员告诉姜某其账户上余额为4万元,等到账户异常的原因查清楚后,就可以提出钱来。见账上的钱没有丢失,姜某的心也稍稍放了下来,安心等待银行的查询结果。
[存折打明细] 4万元遭“抹账”
2005年2月中旬,姜某拿着和手中那张失效银行卡同账户的存折,来到某银行天津街分理处办理业务。分理处收回了旧存折并为姜某更换了新存折,新折上的明细栏中显示账户余额为4万元,但是这笔款项依然无法在该银行的任何一个机构取出。2005年7月,当姜某再次到银行尝试取款的时候,却意外地发现账户上的4万元已经没有了!账上只剩下了十几元钱(由于扣税等原因,2006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显示为0)。
姜某马上找到开户行询问原因。银行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查询,最终告知姜某一个调查结果:其账户在2003年2月出现过一笔存取款操作失误,即银行操作人员在通过微机操作时,误把姜某取款2万元输入成了存款2万元的代码,导致账上不但没有减款,反而增加了2万元,余额才错误地显示为4万余元。银行为了纠正,对其账户进行了“抹账”处理,直接转走了姜某账户内的4万元现金。
[储户告银行] 是否“误存”成焦点
姜某对银行的解释无法接受,认为对方在自己持有银行存折、借记卡和相应密码的情况下,私自支配了账户内的资金,同时对方所说的“错误操作”到底存在与否也缺乏证据。不久前,姜某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大连某银行中山支行向自己支付存款余额4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2次开庭听取双方意见、质证证据。被告银行向法庭提交了内部“抹账”的交易清单和几张划走姜某现金的凭条,但是凭条上却并没有储户姜某本人的签名。同时,银行也并未向法庭提供录像等证据,来证明操作中的“误存”事实。由于双方的争议点较为复杂,且大连地区缺乏已经生效的类似判例,目前这个案件仍在积极的审理过程中。
[律师说法]
银行应担举证责任
本案原告姜某的代理律师、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宗宝璋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单持有人以存单等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在这个案子中,姜某作为储户处在举证弱势地位,因此,法律不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单方面称存在误操作并私自转走姜某账户资金,则必须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存折显示的存款关系不成立,否则将无法推脱按照存单(折)支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