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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司股权出资行为的形式和实质
作者:沈立群 文章来源:上海国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14:43:46

    只有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司制企业的投资、引资的市场秩序

  为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股权作为非货币的权益性资本在经济活动中规范地用以出资,对拓展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便于投资资源的再配置,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鉴于公司股权出资涉及到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三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必须理清法律关系,确保合规合法。

  公司股权出资的法律关系

  公司股权出资的形式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的行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现有规范,投资人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股权公司限定为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资公司限定为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这是因为如投资人涉及港澳台人士或被投资公司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资均会造成被投资公司的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结果,而这类企业应当接受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而公司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比如讲,投资人A是股权公司B的出资人,即A为B的原股东;A现将持有B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C,相关的公司股权出资完成后,即改变为A是C的股东,C是B的股东。

  公司股权出资的规范要求

  公司股权出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股权出资是非货币出资,其作价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公司股权出资的两种情形

  公司股权出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向初始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出资,一种是向合法存续的被投资公司出资。

  向初始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出资的,公司股权一般不能作为首期出资;公司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待被投资公司成立后在2年内(投资类公司在5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出资为实缴的,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进行注册资本登记和实收资本登记。

  向合法存续的被投资公司出资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由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以之作价作为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股权转让涉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当进场交易,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以企业国有股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只有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司制企业的投资、引资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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